胡娟等10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无物业居民小区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物业工作的产生和发展,是改革开放事业不断深入的必然结果,也是社区建设和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推进社区建设、城市管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市物业管理起步晚、起点低、基础性工作差,总体上仍处在“发展快、层次低、问题多”的发展阶段。物业服务企业因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导致小区无物业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你们也看到了这一点,提出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由辖区内社区居委会统一组织,物业服务费(含卫生费)与水费捆绑。你们的建议很好,从根本上解决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的问题,也给市民和业主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但物业服务费与水费捆绑没有政策、法规依据,物业服务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与行政、事业收费不一样。若物业服务费与水费捆绑,业主会告我们侵犯人权。因为业主缴了水费没缴物业服务费没理由和道理停业主水。解决欠缴物业管理费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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