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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日期: 2017-03-29 来源: 市人大常委会 作者: 【字体

(2017年3月23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工作,规范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专题询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江西省实施监督法办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常委会就某一专项工作或某一特定问题,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向"一府两院"进行询问的监督活动。通过专题询问,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推动 "一府两院"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

  第三条 专题询问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一般是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属于"一府两院"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工委)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汇总各专、工委的选题建议,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下一年度专题询问的议题。

  除列入常委会年度专题询问的议题以外,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也可以提出与常委会会议议题相关的专题询问议题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组织专题询问活动。

  第六条 专题询问工作由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专、工委承办常委会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常委会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专题询问的主体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安排市人大代表参与并提问。询问人由相关专、工委推荐或者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被询问人为被询问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成为被询问人。

  第七条 专题询问议题确定后,相关专、工委负责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指导思想、询问内容、询问对象、工作方法、时间安排以及新闻报道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确定后,相关专、工委应当及时将专题询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告知接受专题询问的"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对接,做好应询准备。

  相关专、工委根据工作方案,开展视察、检查或专题调研。视察、检查或专题调研组应吸纳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参加,还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参加。

  第九条 专题询问会议召开前,相关专、工委应当围绕专题询问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研究询问提纲,拟定询问重点: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与询问议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询问议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五)通过调研、代表座谈会、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和媒体网络等收集的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六)其他途径汇总的意见中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十条 专题询问一般采取"常委会会议先听取相关报告,后进行审议,再专题询问"的形式进行。对于突发性、特别重大的事项,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在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安排专门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专题询问所涉工作,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被询问机关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采取现场面对面“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询问人提出询问应当在被询问机关职责和询问议题范围内询问。具体询问问题一般由提问者自拟,提出的问题应当紧扣议题、重点突出、简洁明了、有的放矢,且以市本级情况为主。在听取被询问人回答后,认为仍有不清楚或有必要再了解的问题,可对被询问人进行深入询问或追问。经主持人同意,除询问人之外的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其他市人大代表也可提出询问。

  被询问人回答问题应态度端正、认真负责、直截了当、实事求是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能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专题询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询问问题涉及依法不宜公开事项,被询问人在作出说明之后可以不作回答。

  第十四条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相关部门可以补充答复。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会议原则上要向社会公开,具体公开方式视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会议结束后7日内,相关专、工委应当及时汇总专题询问提出的意见和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交常委会办公室转被询问机关研究处理。

  被询问机关应当在收到专题询问意见和常委会审议意见后进行积极整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至迟在4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相关专、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相关专、工委负责督促被询问机关抓好专题询问意见和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对被询问机关在应询回答中提出的具体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并督促被询问机关及时将专题询问意见和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常委会。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被询问机关对专题询问意见和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认为被询问机关工作不到位、对专题询问意见和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不力的,可就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或者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专题询问的问答、整改和满意度测评等情况,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每年年底,常委会办公室应将本年度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情况、被询问机关整改落实情况和满意度测评情况等向市委报告,作为被询问机关年度综合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对中央、省驻余等垂管部门进行专题询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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