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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院推进逮捕案件公开审查 打造“阳光侦监”
日期: 2014-12-17 来源: 市人大常委会 作者: 胡宇峰 李玉花 【字体

 

 

  为提升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和水平,积极打造“阳光侦监”,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引入外部监督机制,改变过去坐堂审案的办案模式,积极推进逮捕案件公开审查,达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效统一。 

  该院制定《审查逮捕案件及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工作规程》,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到位,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公开案情不至于影响侦查,在是否构成犯罪或具有社会危险性上争议较大的案件确定为公开审查案件的范围。明确了参与公开审查人员的范围为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选择性地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基层组织代表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该院启动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后,由案件承办人主持并介绍公开审查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情况,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人依次就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是否不批准逮捕陈述各自理由,最后,由侦查监督部门结合各方意见,单独进行评议,作出批捕或者不批捕的决定。 

  为提升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效果,该院不断组织侦监干警学习,引导干警把法律、政策、事实、证据及人情世故以当事人容易接受的方式表达出来并善于针对不同对象、不同问题,阐明法理和事理,使各方认同检察机关的决定,提升干警的释法说理“口头”功夫;同时不断提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发动群众的能力,真正把公开审查的效果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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