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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日期: 2012-05-18 来源: 市人大常委会 作者: 文/市人大常委会 【字体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2012年3月2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努力化解执行难问题,维护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和谐富裕文明新余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增强履职尽责意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关系到党和司法机关的形象,是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依法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市各级人民法院要从维护大局稳定、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树立法律意识,加强法制观念,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做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表率。
    二、不断加大执行惩戒力度。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要加大违法成本和惩戒力度,坚决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暴力抗拒执行等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拍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院、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秩序,暴力抗拒执行,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装备等暴力抗法事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果断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能力。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公正司法、执法为民,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健全执行机构,配齐配强执行人员。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和综合素质培养,努力建设公正、高效、廉洁、为民的执行队伍。完善执行审查、执行实施和执行监督分权运行机制,提高执行的公信力。
    四、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全市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坚决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要健全由检察、公安、房管、人保、工商、国土、住建、税务、监察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参加的执行联动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共同推进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完善联系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执行事项,交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落实情况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积极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防止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项目管理、权属登记等事项,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促使其自动履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查询、冻结、扣划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当依法办理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转移等手续,负有协助义务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配合和协助,不得干涉、推诿、拖延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等作为被执行人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五、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全市各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建立密切协作、专业分工的征信工作机制,通过媒体登载和录入企业、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等途径,定期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实现执行信息与房产、住建、工商、银行等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要进一步健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财产悬赏举报、执行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制度。要进一步完善限制被执行人承接政府投资项目、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制度,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执行工作保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断改善执行装备,强化执行保障。重视对特困申请执行人的救助工作,分级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实行动态增长,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适当救助,并逐步将执行救助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和社会保障体系。
    七、营造良好执行工作氛围。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执行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法律意识,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八、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要依法适用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措施,加大对拒不执行、拒不协助执行、妨碍执行、暴力抗拒执行、恶意诉讼对抗执行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房产、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和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有关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徇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开展、权利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增强执行工作监督实效。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通过适时听取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定期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或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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