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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通知
日期: 2016-08-11 来源: 市人大常委会 作者: 【字体

    
  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人民团体,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全体市人大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江西省立法条例》,结合我市立法工作实际,拟建立立法规划项目库,实行法规项目滚动储备制度,立法规划、计划项目原则上均从项目库中选择确定。为确保立法项目征集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通过科学、民主立法凝聚新余力量、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为我市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立法原则。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所规范事项应当属于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具有法规可调整性;对国家尚未立法、地方需要依法规范的事项,应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同时还应注意与上位法相衔接。 
  (二)坚持急需先立、成熟优先原则。地方立法的宗旨是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服务,要立足市情,着眼长远,统筹考虑各方面的立法需求,兼顾法规立项的适用性和前瞻性,稳步推进立法工作;同时要节约立法资源,突出重点,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把握立法的客观需求,充分考虑立法的现实必要性、可行性和法规实施的可操作性,处理好立法的轻重缓急。 
  (三)坚持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集立法规划项目,除向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一府两院、市政府各部门、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征求意见外,还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征集范围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事项。城乡建设既包括城乡规划,以及城乡道路交通、水电、燃气市政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也包括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公共设施建设;城乡管理除了包括对市容、市政等事项的管理,也包括对城乡人员、组织的服务和管理以及对行政管理事项的规范等。 
  (二)环境保护方面的事项。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三)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事项。包括古遗址、古村落、古建筑、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四、相关要求 
  (一)请市政府办公室向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二)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包括法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规范的主要内容、立法依据等,并注明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市人大代表以信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单位须加盖单位公章(参见立法建议项目表)。 
  通信地址:新余市仙来中大道288号市人大法工委 
  邮 编:338000 
  联 系 人:张妍 13607907123 
   周兵 18007905639 
  联系电话:6413389  
  邮 箱:xysrdfgw@163.com 

  附件下载:立法建议项目表
   

 

                                                    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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